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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夜静血幽  更新 :2023-06-12 10:12:36   百科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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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单某与李某、赵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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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郜云律师学习研究单某与李某、赵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单某与李某、赵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刑终*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单某,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迁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迁安市,农民。2008年6月19日被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现已刑满释放。

    辩护人谌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某,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某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某市某大仁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某市,无业。2008年6月19日被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2009年8月31日又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漏罪被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1年5月27日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现已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赵某,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某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某市某泰达金属塑钢加工厂及某市某泰达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原住某市,现住某市,无业。2008年6月19日被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现已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杜某,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某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某市某泰达机械厂股东,原住某市,现住某市。2008年6月19日被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现已刑满释放。

    河北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赵某、杜某、单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某、单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2008)唐刑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人单某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09)冀刑申字第329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2011)唐刑再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08)唐刑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和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08)南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某市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南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2017年5月3日本院作出(2017)冀02刑申28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7)冀0202刑再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单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艳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单某及其辩护人谌某,原审被告人李某、赵某、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再审认定,2007年3月至6月份,原审被告人李某、赵某、杜某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以口头形式协商后,合伙在某市某区大学路附近的某市某泰达金属塑钢加工厂院内生产水泥包装机及装车机,后注册成立了某市某泰达机械厂。期间由王爱民介绍,假冒某市忠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名义,将生产或加工后的产品销售给河北井陉碧云、天雪、雪龙、兴达、永昌、太行灰粉厂各式水泥包装机10台,装车机3台,合同约定全额元,实际获得货款元。原审被告人单某在某市某泰达机械厂工作期间,代表某市某泰达金属塑钢加工厂与井陉碧云灰粉厂孙国强商谈购买装车机事宜,谈妥后签订合同并为井陉碧云灰粉厂出具收条,且两次将原审被告人李某等生产的设备送至买家。原审被告人李某、赵某、杜某三人散伙后,原审被告人李某于2007年8月又注册成立了某市某大仁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并于同年9月29日与井陉县白箭灰粉厂签定八嘴包装机买卖合同,合同全额元,李某已收取预付款元。经鉴定,涉案11台水泥包装机,3台装车机均为假冒、伪劣、不合格产品。案发后,原审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抓捕经过,原审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河北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赵某、杜某在不具备生产资质的情况下,注册企业,冒充它厂的名义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系主犯,应予处罚。原审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单某在明知上述三人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而积极参与,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系从犯,应比照同案主犯从轻处罚。本案某市某泰达机械厂的注册文件中登记有从业人员10人,高管3人(李某、赵某、杜某),在册人员中没有原审被告人单某的名字,亦无单某入股及退股的直接书证及其他证据,虽然其他同案犯李某、赵某及报案人均称单某参股,但均为言词证据,并且参股细节也有不同表述,且某市某泰达机械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发生于单某“入股”前还是“退股”后,目前证据无法证实,故对原审被告人单某提出其本人不是某市某泰达机械厂股东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原审被告人单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其本人供述两次将原审被告人李某等生产的设备送至买家,且曾与井陉碧云灰粉厂孙国强商谈购买装车机事宜,谈妥后签订合同并为井陉碧云灰粉厂出具收条,可以认定原审被告人单某在明知李某、赵某、杜某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而积极参与,被告人单某提出的其本人未参与过某某泰达机械厂任何生产、销售行为的辩护意见,对此不予采信。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认定撤销(2012)南刑再字1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刑期已执行完毕,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原审被告人赵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刑期已执行完毕,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原审被告人杜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刑期已执行完毕,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原审被告人单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刑期已执行完毕,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原审被告人所获赃款予以追缴。(上述判决已执行部分不再执行。)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单某以原审判决认定其在某某泰达机械厂工作期间在明知原审被告人李某等人有销售伪劣产品行为而积极参与销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主观方面没有故意即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行为,其行为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与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在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河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对原审被告人李某、赵某、杜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原审被告人单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原审被告人李某、赵某、杜某在不具备生产资质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伪劣的水泥包装机及装车机,因此原审法院对三原审被告人的判决并无不当。针对上诉人单某当庭的供述及辩护人的辩解主要有三点,一、是否能够认定上诉人单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二、上诉人单某是否是某市某泰达机械厂的股东;三、上诉人单某是否有销售的行为,是否是原审被告人李某等人的共犯。2008年、2012年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单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要是同案犯李某等人的供述,及原审被告人李某2009年7月3日提供的收据复印件。其中较为明确的是原审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直接称上诉人单某入股并支付款项。但原审被告人赵某和杜某知道上诉人单某入股是听原审被告人李某所说,如原审被告人赵某称“单某和杜某也入了股,但他们没有和我商量,只是入完后李某跟我说了一声,我不知道他俩入了多少钱”,“单某在我入股之前就和李某有接触了,在我入股之后,我听李某对我说单某也是股东”,原审被告人杜某的供述也是说听李某说单某入股,已经是股东了,可见,原审被告人赵某、杜某对上诉人单某是否入股没有亲自经历或看到,没有看见上诉人单某入股的过程,体现出来的上诉人单某是否入股是听原审被告人李某所说。检察员澄清一下,不是说具有传来成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予以采信,而是要看能否与其他客观的证据相印证,能否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辩护人所提到的,针对某市某泰达机械厂的工商注册文件,高管是三个人,该注册文件登记的从业人员是十来个人,没有上诉人单某的名字,原审被告人李某提供的《收据》是复印件而没有提供原件,没有说明原件到底在何处,本着客观公正的角度复印件的真实性是存疑的,因此认定上诉人单某为股东的证据是不充分的。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单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要证据是2007年3月27日代签的与孙国强签订购买装车机两台,而关于该合同的签订,根据购货方孙国强的笔录显示:“我和王爱民说要买两台忠义公司的装机车,单某就在我们谈妥之后写了一份合同,约定每台元,20天到货。”与上诉人单某所称其是在他人和该厂谈妥后,在代理人处签订的合同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的。原审法院以此认定上诉人单某具有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观点值得商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共同犯罪要有共同的故意和行为,本案中,虽然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单某构成共犯,结合卷中的供述,体现上诉人单某与原审被告人李某等人事前与事中有共谋证据是欠缺的,上诉人单某虽有为原审被告人李某提供部分款项的行为和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但是对其销售的事实缺乏证据,请合议庭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经二审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6月份,原审被告人李某、赵某、杜某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以口头形式协商后,合伙在某市某区大学路附近的某市某泰达金属塑钢加工厂院内生产水泥包装机及装车机,后注册成立了某市某泰达机械厂。期间由王爱民(已死亡)介绍,假冒某市忠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名义,将生产或加工后的产品销售给河北井陉碧云、天雪、雪龙、兴达、永昌、太行灰粉厂各式水泥包装机10台,装车机3台,合同约定全额人民币元,实际获得货款人民币元。在此期间,井陉碧云灰粉厂的孙国强因生产需要,想购买2台某忠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泥装车机,后与某忠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业务人员王爱民联系,王爱民与孙国强商定购买水泥装车机事宜后,在2007年3月29日,上诉人单某代表某市某泰达机械厂与井陉碧云灰粉厂孙国强签订了购买2台水泥装车机合同,并为井陉碧云灰粉厂出具收到人民币元的收条。2007年4月30日,王爱民将2台李某等人生产的水泥装车机送至该厂。原审被告人李某、赵某、杜某三人散伙后,原审被告人李某于2007年8月又注册成立了某市某大仁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并于同年9月29日与井陉县白箭灰粉厂签定八嘴包装机买卖合同,合同全额人民币元,李某已收取预付款人民币元。经鉴定,涉案11台水泥包装机,3台装车机均为假冒、伪劣、不合格产品。案发后,原审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1)2007年12月3日李某供述:

    我们生产销售的这些水泥机械设备具体时间我说不太好了,但除了白箭灰粉厂刘仲洋要的那台捌嘴包装机是在我们散伙之后生产的之外,其余产品都是在赵某、单某、杜某我们合伙期间生产销售的,这其中,我们刚合伙时,还没成立某市某泰达机械厂时就开始生产了,和碧雪灰粉厂孙国强那两台装车机就是以赵某的泰达金属塑钢加工厂的名义卖的,合伙一段时间后,我们才成立的泰达机械厂。今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忘了,王爱民找我说有人向他订设备,他从我这里要了两台单嘴包装机,总共给了我八九千元钱,但他没告诉我买家是谁。

    (2)2007年12月21日李某供述:

    我们总共生产了十几台包装机和装车机,具体数目我记不清了,都是你们以前审讯我时向我提到的那些。除了最后刘仲洋白箭灰粉厂要的那台尚未做完的捌嘴包装机是大仁公司我自己干的之外,其他的都是我和赵某、单某、杜某合伙以泰达厂的名义生产的(也有两三台是从华宇厂常会宇那里拿的半成品,加工之后再卖出去的)。我们几个股东之间没分过钱,刚开始我们定的是我们四人每月工资1200元,但只开了有两三个月工资,也不是按时开的,是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开,开工资也都没账,后来几个月没开过工资。

    (3)2008年2月18日李某供述:

    我记不清用没用过赵某的某市某泰达金属加工厂的账户,经公安机关调查该厂账户上面显示的2007年3月19日江西省玉山县三清水泥有限公司汇来元,2007你3月27日吉林省德惠市鑫雨水泥有限公司汇来5500元,2007年4月17日杭州市的胡志兴汇来5000元,可能是有这么码事,玉山县那次是一个外地人帮我联系卖给的对方一些异性皮带和零件,肯定没有包装机和装车机,德惠市那次是一个钢性叶轮给料机的筒和轴,也不是计量器具,我想不起来第一次是谁帮着联系的了,第二次可能是李刚帮我联系的,但我不敢确定了,我现在找不到他了。你说的胡志兴我没印象。

    (4)2008年2月24李某供述:

    我们生产包装机和装车机入股的有四个人,分别是赵某、单某、杜某和我。刚开始是我操持的,在2007年3月初,也就是1号至5号之间左右,赵某和单某在分别和我闲谈时,说起了一起入股生产包装机的事,我就同意了。他两入股前后差不了一两天,因为我们之间是朋友,入股的事只是口头一说的,也没写合同。我是以生产设备入股的,算二十万元,赵某入了现金八九万元,再加上房租我欠他五万元,也算入股的钱。单某入了现金五万五千元,本来我们三人定的是每人入十万元,赚钱赔钱都平分,但他俩都没入够,而且投入的钱也不是一次到位的,是分几次入的。到了三月中下旬,二十来号的时候,杜某以五万元现金也入了股。因为我们几个股东之间原本不是太熟悉,所以合伙的事也没能干到最后,过了一段时间之后,我们因为互相之间不信任,就散伙了。单某是先走的,他走的时候,他和他妻子去了厂里,想把入股的钱要回去,但当时钱都压在机器上了。手头没现钱,我就说先给他打张欠条,等有钱了再给他。单某妻子说他俩要离婚,钱是单某从她那里拿的,让我打欠条时写成欠她钱,我问单某怎么办,单某说行。我就给单某妻子打了欠条,但实际上单某妻子没跟我们掺和过。后来赵某也说不干了,我也给他打了欠条。等到杜某时,我由于和他关系好,我说也不给他打条呢,有钱还他就是了,杜某是2007年六、七月份说的撤股,说完之后,由于他也没什么事干,他也没走,还在我那里干,一直干到厂子被封,但那段期间杜某是给我打工的,已经不是股东了。单某、赵某、杜某分别撤股的具体时间我忘了,但当时给单某和赵某分别打了欠条,打欠条上写的实际就是退股的时间。入股之前我只是给华宇厂生产一些配件,没生产过整机,后来合伙之后生产了一小部分整机,还有一些是合伙之后从华宇厂进的半成品,再进行组装加工。装车机都是合伙之后我们自行生产的。由于我们谁也不懂企业管理,这方面相当混乱,没有账目。泰达机械厂设立申请书中经营人员和从业人员中没写单某,那个执照是赵某办的,我不太清楚,但办的是个人独资照,只要写清是谁出资的就行了,至于其他人员写不写都无所谓,少写几个也没人审查,这方面管的不严格。

    (5)2008年4月8日李某供述:

    杜某退股后还在我那里干,但不是股东了,只是给我打工,我每月给他开工资两千元。我只是有钱时就随手给工人开工资,没造工资表。我们在生产时,由于都不懂经营,所以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卖了多少,都没有正式记录,散伙时,高莉娜把买料的一些收据给了杜某,杜某交给了我,我觉得没用了,就都扔了。

    2.(1)2007年10月9日王爱民供述:

    我在某市忠义厂做业务员十几年了,今年四月份,我到井陉做业务,在旅馆住宿时碰见一个叫李某的,他是某人,(2006年在某市认识的)他说到井陉调试设备,随后又在井陉天雪灰粉厂碰见李某,他调试他的设备,我调试我的设备,这当中,井陉永昌灰粉厂老板王瑞清到天雪灰粉厂看设备,联系包装机,过两天我自己到永昌灰粉厂商定包装机的事,因价格问题没谈成,我连续到永昌灰粉厂两次,第三次我又到永昌灰粉厂随后李某也到永昌灰粉厂因价格低于永昌灰粉厂没谈成,李某同意卖给王瑞清(每台一万伍千元包锣憬闸门)当时在永昌灰粉厂写的合同,王瑞清说:“相信我”,让我担保,当时我代表忠义机械厂在工业品买卖合同签订的字,当时我告诉王瑞清不是忠义厂的设备,是李某的设备,在现场王瑞清给我三万预付款。(现金)合同签完后,不知道什么时间交的设备,具体是李某来的。

    我不知道李某的产品,有无资质、产品合格证,原来听说他生产这种产品。

    在我与永昌灰粉厂签订合同的时候,因永昌灰粉厂的老板王瑞清和我洽谈了三次业务,都因王瑞清给我的价格较低而没谈成,当时我是以忠义机械制造厂的身份和他洽谈的,第二个原因就是在与永昌灰粉厂签订合同之前的春节期间,我和忠义机械制造厂的副总经理李继祥因工作关系发生了矛盾,原因是我给忠义厂推销了产品,但忠义厂不按时给我调试费,所以我也是赌气报复一下忠义厂,就用忠义机械制造厂的合同与购买方为李某推销了产品。在与永昌灰粉厂签订合同之前,我和李某并没有事先商量,在和永昌灰粉厂签订合同的同时,李某在背后与我悄悄的说:“王哥,这事我忘不了你”。就是经济上给我好处费。但是他到现在还没给我呢。我就是以忠义公司的名,和我个人名誉,签订合同来推销李某产品,并从中得到好处。

    (2)2007年10月11日王爱民供述:

    李某和我商量过让我到他的泰安机械厂入股的,2006年11月份李某让我到他的厂子入股,他说他想生产一种新型的水泥包装机,让我入股,我说我当时还在忠义机械厂做业务员,我怕和我的业务发生冲突,我就拒绝了,而且我拒绝他也是因为我不清楚他厂子的财务情况,生产和销售情况。我想他让我入股是因为资金周转不开,另外他看中了我在忠义机械厂做业务员推销水泥包装机和装车机的业务员身份,我和客户比较熟,能够帮他销售。今年3月份左右,我知道李某和赵某(男,30多岁,某市人)以及另外一个人我不知道是谁,入股生产水泥包装机,他们还开始办工商执照,今年5月份我知道他们合伙开得厂子叫泰达机械厂,但是谁是法人代表如何出的股份我不知道,他们几个股东如何分工我也不知道。今年6、7月份,赵某找到我说他已经退股了,让我注意,因为原来我和李某说过,我从忠义公司不干了以后,到他这里入股,我想他可能是听李某说过我以后可能会入股,他才来告诉一下。

    (3)2007年10月29日王爱民供述:

    我在李某处(指生产水泥包装机械)没有入股,关于李某生产上的事情我全不清楚,只是李某自己找我说让我帮他卖设备,说亏不了我。意思是卖出去后给我一定比例的好处费。但现在也没实际给过我好处费。我只帮他卖到井陉县永昌灰粉厂王瑞清那里几台设备,没卖给过别的厂家。刚开始王瑞清找过我几次想买我们公司(某忠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设备,但因为他嫌价钱高,一直也没谈妥,后来王瑞清想买价钱便宜一些的设备,我就把李某介绍给王瑞清了,李某以前去过永昌灰粉厂,但王瑞清信不过他,怕他的设备质量没保证,这回王瑞清和李某谈妥后,说只信任我,让我给做个担保在合同上签个字,我还向他保证设备的质量肯定没问题。合同是由我写的,当时王瑞清和李某都在场,由于我签合同太多从而形成了习惯,所以在开头卖方一栏处写的是某市忠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末尾有我签的字,李某也没签名,卖方没盖章。王瑞清知道买的设备不是忠义公司的,而是有李某厂子生产的,这我提前跟他说过了。卖的时候,我跟王瑞清说不是忠义厂的产品,是李某厂子生产的,但由于我不清楚李某厂子的厂名,我也没对王瑞清说是什么厂子出的,但到具体签合同时,我由于笔误写的忠义公司。

    我和单某不熟,我听李某说单某和他一起生产水泥包装机械。我没和单某一起销售过产品,没有这回事。有一次我去石家庄鹿泉销售设备时,在住宿的时候碰见李某了,他说井陉孙国强那里欠他的设备款,他有事还得去别的地方,让我去帮他收笔钱。李某给孙国强打了电话说让我代他去取钱,之后我去井陉时找孙国强拿了这叁万元钱,并给他打了收条。内容“今收碧雪装车机款叁万元正,某泰达机械厂王爱民,07.4.30”我不清楚李某和孙国强之间购销设备的情况。李某说孙国强那里欠他6万元货款,第一天孙国强只凑到叁万元,第二天又凑到叁万元,我都代李某收下了,并分别给孙国强打了收条,后来我见到李某时,把6万元都给他了。

    3.(1)2007年10月10日赵某供述:

    我是某区泰达机械厂的法人代表,但是现在某区泰达机械厂已经注销了。2006年10月1日我朋友李某(男,37岁左右,某人)到我的某市某区泰达金属塑钢加工厂院内租用了我一个车间,租期两年。每年租金是五万元,今年3月份左右,李某借了我玖万元钱,加上他欠我的房租,他一共欠我拾肆万伍千元钱。李某租用我的车间是生产水泥包装机和水泥装车机。李某借钱以后想让我和他一起入股,我就同意了。李某就出门了,让我先去办工商执照,今年5月份工商执照办下来了,厂子的名称是某市某泰达机械厂,法人代表是我赵某。但是照办下来以后,我们准备商谈每个股东出资多少钱如何分红时,李某说其他股东有意见,不同意用我作法人代表,我说不同意就算了,今年6月份我就把工商执照、税照等都申请注销了,我就不和李某入股了,他们的事和我无关了。

    李某所说的其他股东是王爱民(男,50多岁,某市人)和杜某,但是我们商量入股事宜的时候,他俩就是嘴上说出钱,实际一分钱也没出,我退出来之后,不知道他俩出没出钱入股。申办泰达机械厂时,注册资金全是我出的,我出了五十万元钱。办好泰达机械厂的工商执照后,我没有参与该厂的经营活动,从李某租用我的车间以后,他就一直在生产水泥包装机和水泥装车机,因为我们没谈好入股事项,所以我没插手经营活动。我认识王爱民和杜某,李某租用我的车间以后,王爱民经常来找李某,我就认识他了,杜某经常给李某看厂子,替他跑腿,所以我也认识他。李某生产的水泥包装机和装车机没有牌子,今年4、5月份泰达机械厂卖到石家庄了三、四台水泥包装机和一台水泥装车机。李某让我入股时,说王爱民也入股,我问为什么要让王爱民入股,李某说王爱民在石家庄特别吃的开,能帮我们卖很多产品,让他入股对我两有好处。他说王爱民原来就是推销水泥包装机和装车机的业务员,他和石家庄一带的厂子特别熟。泰达机械厂的工商执照是2007年4月28日申请的,5月20日左右正式办下来。6月20日左右申请注销的。

    (2)2007年10月24日赵某供述:

    当时起营业执照时是独资(原因是李某租用我的场地,还欠我的钱,所以商量起我名字的照)。申请起营业执照还未下来时,李某同我商量说,王爱民石家庄一带业务特别好,销路好,算他一个,还有就是小杜(具体叫什么不清楚)跟李某干好几年了,关系特好,也算他一个,但是都没拿钱,口头商量的营业执照从起到注销两个多月。当时我的会计叫艾春华(女,50多岁)准备评估李某的设备还没有评估我们四个就散伙了。当时李某、王爱民、小杜我们四股李某是股东

    (3)2007年12月26日赵某供述:

    我不认罪,我不知道他们制造的是假冒伪劣产品。我和李某以前早就认识,2006年9月份,李某来找我,说他没有生产场地了,想租用我的车间,因为我生产钢筋只用院就够了,空着车间也没用,就同意把车间租给他。10月份我和李某定好房租每年五万,但李某说手头困难,一直没给过我房租,到了今年4月份,李某想让我和他一起搞机加工备件,说只要我投入个十万八万的就行了,保赚不赔。我就隔三差五地投入一些钱给李某买原材料搞生产用,4月中旬,李某又说想单独起个照,还说院子是我的,就让我来当法人,想一起搞生产水泥包装机,并说外面有业务员,但没具体说是谁。又说好等回来后写个协议,写清每人出资多少,怎么分红,之后李某、单某和王爱民就出门了挺长时间。在这段时间,我就按李某说的,把某市某泰达机械厂的执照办下来了,6月十几号,李某他们出门回来了,我跟他说得把生产用的设备搞资产评估,但李某说对我当法人有意见,我说那就把照注销了吧,6月15日我让李某给我打了欠条,我不再参与他的生产了,跟他彻底没关系了。李某生产时,我投入了现金九万元,房租算五万,李某用生产设备入的股,再有,单某和杜某也入了股,但他们没和我商量,只是入完后李某跟我说了一声,我不知道他俩入了多少钱。李某带王爱民去过我们院,李某说王爱民是跑水泥包装机业务的,在石家庄一带干的挺好,让王爱民给我们的产品跑销售,但我不知道王爱民是否入股了,也不清楚李某和王爱民之间是怎么商量的。

    我们怎么分工是李某管全面,单某和王爱民跑销售,杜某抓生产,我光出钱,别的什么也没管。我们都是口头说的,之间合伙没有形成文字。我不清楚单某以某市某泰达机械厂名义与井陉县碧云灰粉厂签的装车机购销合同,但我看这上面泰达金属塑钢加工厂的公章应该是我厂的,但肯定不是我盖的,我也不知道怎么盖的,我平时把这个公章放在我的办公室里,就放在办公桌表面上,因为开过磅单和出货单??总得用,平时李某、单某他们也总在我那屋呆着,有机会接触到这个公章。

    (4)2008年2月15日赵某供述:

    我的某市某泰达金属塑钢加工厂开户行在农行南新道分理处。2007年3月19日江西省玉山县三清水泥有限公司往我厂账户汇入人民币二万四千元,2007年3月27日德惠市鑫雨水泥有限公司往我厂账户汇入人民币五千伍佰元这两笔账不是我厂的业务往来,是李某的业务。但他当时没成立公司,所以没有公家账户,有几次他说生意上对方需要给他汇款,他想用一下我的账户,我就同意了,但都是哪家给他汇的款,汇的多少,汇了几次每次多少钱及每次的具体业务情况我都不太清楚,只是汇款到了之后由我取出来交给李某,时间太长,我都记不清了。

    (5)2008年3月24日赵某供述:

    我们生产包装机和装车机我知道的有我、李某、单某、杜某入了股。李某于2006年10月份开始租用我的厂房生产。2007年3月中旬,他跟我谈了入股的事。当时我们只是口头谈的,没有签文字协议。李某只是说没钱的话就先从我这里拿钱用,也没明确准备让我投入多少钱,他还说王爱民也打算入股。王爱民手里有一张2007年7月份到期的十七万元的承兑汇票,等到时候王爱民拿钱来入股时,我们几个再坐下来研究每人出多少钱及赢利分配问题。我分期投入了一些钱,到2007年6月15日我退出时,李某给我们打了一张欠条,因为当时他没现钱还我,其中九万元是我投入的钱,伍千元是土地使用税,五万元是他欠我的房租钱。单某在我入股之前就和李某有接触了。在我入股之后,我听李某对我说单某也是股东,他入了五万贰仟元或伍万伍仟元。到2007年3月25日,杜某也入了伍万元现金,我们这些人中只有杜某是一次性投入的,当时给他打了收条,其他人都是零星投入的,一直没打条儿。单某在厂里一直干到四月底五月初的时候,后来他总出门,我也不清楚李某和单某是怎么谈的单某退股的事。在我办理泰达机械厂的营业执照时,设立申请表当时应该是忘写单某的名字了。单某的妻子王振男没有参与我们的生产销售。

    4.(1)2007年10月20日单某供述:

    我认识李某,我给李某跑过销售。今年3月份,李某找到我,让我在他经营的泰达机械厂打工,为李某在湖北地区销售他生产的水泥包装机我就同意了,我给他干了十几天,一台包装机也没卖出去,李某就把我辞退了,他也没给我开支,我俩也没有签订雇工合同。我不知道泰达机械厂有没有其他的股东,平时泰达机械厂的全面工作都由李某负责。我不知道我在泰达机械厂打工期间,该厂卖了几台水泥包装机和装车机,账务我接触不到。我是今年3月份中旬到泰达机械厂的,今年4月初我就被李某辞退了。

    因为他怀疑我给别人跑业务,所以他就辞退我了。李某在我妻子王振男手中借过钱。但借这钱时没经我手,具体什么时间借的借了多少我不知道。

    (2)2007年10月20日单某供述:

    我认识赵某,男,40多岁左右,某市人,李某经营泰达机械厂的场地是赵某租给他的。赵某和李某入没入股了我不知道。我认识杜某,男,20多岁,某市人,他给李某干了好几年了。杜某和李某入没入股我不知道。

    (3)2008年3月5日单某供述:

    我不认罪,我知道李某生产包装机的事,这事涉及的有李某、杜某、赵某、王爱民和我。李某是负责的,我只是给他打工的,在生产中我没入股,只是后来李某向我借过四万多元钱用于生产,我是2007年3月份参与的,干了二十多天就不在那里干了,我不知道都谁入股了,在那里,有个叫杜某的负责生产,有个叫王爱民的负责销售,李某租的赵某的场地,我不知道赵某他们几个入没入股,反正我是没入股,我只负责售后服务这块。我不知道李某、杜某他们为什么交代我也入股了。李某生产包装机有没有许可证那是他的事,我不清楚。装车机的企业标准有没有向技术监督局备案我不清楚。

    2007年4月份左右,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忠义机械公司的业务员王爱民告诉李某:井陉县的碧雪灰粉厂孙国强想要两台装车机,李某就把对方的电话号码告诉了我,让我去谈这笔业务,我去了之后,和孙国强谈了几次,最后把价钱定在两台总共拾贰万三千元,当时我和孙国强签了合同,孙国强付给我预付款元,我回来后将合同及预付款都交给李某了。当时签合同时就我自己,是出门之前李某给我的,当时在厂里赵某的办公室(赵某自己有个泰达金属塑钢加工厂,他把厂内的一部分场地租给了李某)里,李某拿着十来份空白合同文本,拿起赵某办公桌上的公章(泰达金属塑钢加工厂)盖在了空白合同文本上,我不知道赵某对此事是否知情,签完合同回来之后,我把剩余的空白合同文本也都给李某了。签合同是我一个人去的,而且我也没说过泰达和忠义是一回事,这笔生意是王爱民给李某提供的信息。王爱民还给李某介绍过两家买家,都是王爱民联系好业务之后,回来告诉李某生产,生产完之后送货时我跟着去了,其中一家是井陉县天雪建材厂要的一台捌嘴包装机,我听李某说这台机器双方定的价格是十几万元,那边先预付了叁万元,送货时李某和王爱民都没去,只是让一个工人押车去的,我在井陉厂家那里等着,货到的时候,随车来的还有一台单嘴包装机,一起送到了天雪厂,过了没多长时间,附近一个灰粉厂的人直接来天雪厂找我,说是和王爱民说好了,来取那台单嘴包装机,我忘了那个灰粉厂叫什么名了,来的人按和王爱民谈好的价钱,交给我6400元,他们那里都是现金交易,也没用我给他们打收条。我是后来才知道王爱民是忠义公司的业务员的,我去井陉县跟碧雪灰粉厂孙国强及天雪灰粉厂王海红接触之后,他们告诉我说王爱民是某忠义包装机公司的在石家庄地区一带的业务员,他们都跟王爱民认识好几年了,我自己分析着,王爱民是一边做着忠义公司的业务,同时也给李某跑业务。

    5.(1)2007年10月10日杜某供述:

    我所工作的某市某区大仁机械有限公司位于某区果品一条街东侧。该公司有工商执照及相关手续,今年3月份左右,我们公司办的工商执照名称写的是泰达机械厂,法人代表是谁我不知道。今年9月份我们公司改名了,改成某市某区大仁机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李某(男,37岁左右,某区西越河村人),我在我们公司负责分配工人的工作任务,公司由李某负责销售。我们公司生产水泥包装机和装车机以及一些金属加工活儿。共有十多个工人。我们公司的产品销往何处我不清楚。我们公司是从今年4月份开始生产水泥包装机和装车机的,公司有没有有关部门颁发的允许生产水泥包装机和装车机的资质证明我不太清楚。

    (2)2007年10月24日杜某供述:

    我在李某经营的某泰达机械厂有股份,我在2007年4月份左右在李某经营的泰达机械厂入了五万元的股份,钱交给赵某(男,40多岁,某市人)的妻子高莉娜(女,40岁左右,某市人)了。除了我和李某之外还有单某(男,30岁,某市县区人)和赵某,但是他们入了多少钱我不知道。李某负责全面工作,赵某偶尔参与买料,在厂子里巡视一下,因为他对生产不太清楚,不大参与厂子里的生产,赵某的妻子高莉娜负责财务,记账,单某负责销售,我负责生产,管理工人,给工人安排当天的工作任务。我们几个人入股没有书面协议吗,我们刚入股两个月左右就分开了,还没有谈如何分红。

    (3)2008年2月12日杜某供述:

    我们生产包装机和装车机操持的是李某,刚开始是李某、单某、赵某入股合伙干的,2007年3月中旬我也入股一起干了,李某按生产设备入的股,单某入了五万元,赵某入了十万多元,我入了五万元钱。李某抓全面,有时也跟着跑销售,单某负责销售我负责管生产,赵某有时帮着进料。我们刚合伙时,也没起工商执照,后来办了某市某泰达机械厂的执照,但不知为何赵某成了法人,后来他们合作不到一块儿,就要求散伙了。李某又自己成立了某市某大仁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因为他当时没钱退给我原来入股的钱,我就还和李某一起干,也是管工人生产,一直干到厂子被公安局查封,我们生产包装机没有许可证。我们生产装车机没有企业标准,没有将企业标准向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我们总共生产了

    包装机和装车机各有三四台的样子,具体数目我说不太好了。我认识王爱民,他是跑包装机销售业务的,也干这行,但不是给我们销售的,我跟他接触不多,只是见面说话,他去我们那儿都是找李某,他去时都是为了买备件和包装机。

    (4)2008年4月8日杜某供述:

    我是2007年3月中下旬谈定的一起入股,谈完之后过了两三天,我就把入股金五万元交给赵某的妻子高莉娜了,她当时管钱,应该是会计,交钱时,她给我打了一张收据,上面有日期,应该是3月24日左右。我入股的确切时间就在这之前两三天。我撤股之后没走,仍在那里干,但因为已经说好撤股了,我就不是股东了,而只是给李某打工赚工资的工人了。之后那段时间,我每月开两千元工资,是李某直接给我开的,我不知道他是否造工资表了。在入股之前,我一直给李某打工,当时是给别的厂家加工一些零件,在2007年3月1日,早上上班开会时,李某给我们工人开了个会,说是赵某、单某入了股,现在已经是股东了,从那天起,过了有两个多月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单某说不干了,赵某也提出了撤股,他俩差不多是前后脚提出的,提出之后没几天,因为李某手头没现钱给,就分别给他俩打了欠条,算是正式退股了,他俩退股的同时,我也说退了。我刚开始就是给李某打工的,后来因为自己想多赚点钱,我就跟李某说想入股,他又和单某、赵某说了之后,我就入股了,在后来退股时,高莉娜当着李某、赵某的面儿,把一些票和账交给我,我对这方面也不明白,我也没细看,就又转手给了李某了。我认识单某的妻子,她叫王振男,她去过厂里几次,是去进配件往别处卖。

    6.2007年11月7日孙国强证言:

    我们厂生产碧雪牌灰粉,我们这里一般以厂子所生产的品牌称呼,外面都叫我们为碧雪灰粉厂,厂子的法人代表是我岳父韩序红,我现在实际上在这里负责管理。2007年3月29日我跟王爱民和单某签了购买水泥装车机的合同,4月30日王爱民把设备送来了。我跟王爱民说要某忠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设备,但实际送来的水泥装车机根本没有标牌型号,看不出来是哪生产的。卖给我设备的一方总共有四个人,分别是:王爱民,男,50多岁,他在我们井陉跑了好几年业务了,我们这片开灰粉厂的都知道他是某忠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负责推销水泥包装设备。单某,男,不到四十岁,也是忠义公司的业务员。李某,男,不到四十岁,王爱民说李某和他们是一码事,还有一个叫杨林子的男人,有六十来岁,他是忠义公司派来给我们维修设备的。因为我厂的生产需要,我就想购进某忠义公司生产的水泥装车机,我给忠义公司的业务员王爱民打电话,今年3月29日,王爱民和单某就来了我厂,我跟王爱民说要买两台某忠义公司生产的水泥装车机,单某就在我们谈妥之后写了一份合同,约定每台元,20天到货,按部颁标准保证质量,在写合同之前,我看到合同上就有公章,后来单某在合同上签了字,我也签了字。但我见合同上单某写的不是某忠义公司,而是某市某泰达机械厂,盖的章是“某市某泰达金属塑钢加工厂”我就问为什么不写忠义公司,王爱民和单某都说这个泰达机械加工厂和忠义公司是一回事,泰达厂的厂长是忠义公司老板的女婿。因为忠义公司的老板岁数大了,所以女婿自己又开了一个厂子,但生产的东西都是一样的,质量也都一样,我就相信了他们。到规定的20天时,设备没送来,直到4月30日,王爱民才把设备送来了。3月29日签合同那天,我付给单某预付款元,4月30日王爱民送货来时,我给了王爱民叁万元,5月1日王爱民和李某从这里路过时,王爱民对我说李某跟他是一回事,有事找李某也行,这次王爱民他俩又从我这里拿走叁万元,7月12日有个叫杨林子的人来给我们维修设备时,经我给李某打电话征得他同意后杨林子从我这里拿走一千元用作生活费用,也算到设备款里了,8月16日李某自己又过来了,拿走伍千元,到现在,我总共付给他们元,还差元没给呢。给钱时他们都给我打收条了,现在我把这些收条和合同都提供给你们。

    因为我们这里的灰粉厂都知道某忠义公司出的机器好用,公司规模大,质量好,我们这里都认忠义的牌子,而且王爱民在我们这片儿跑了好几年的销售,所以我这次想买忠义公司的产品时,就找了王爱民。王爱民在给我送设备来时,我看设备上没有任何标牌,这和以前我们买的忠义产品不一样,以前买的都有品牌和型号的标牌,我就问王爱民这是怎么回事,他对我解释说:忠义的老板和他女婿闹别扭呢,忠义老板不想让女婿使用忠义的商标和各种证明文件了,让女婿自己去创品牌,但王爱民同时保证设备和忠义的是一样的,没有区别,他当时没有给我任何说明书及合同证明。从这两台装车机送到我这里之后,我开始使用了没有三五天,设备就开始出毛病,一出毛病就没法再生产了,我给王爱民、单某打电话让他们来维修,单某根本不搭理我了,我都是自己找人修,只有一次是他们派杨林子来修,但还没修好,在时断时续的生产过程中,这两台装车机共刮破了四千来个包装袋,每个进价六角至七角之间,坏袋子都被我当废品卖了,还有一次正在装车的时候,装车机的电葫芦坏了,装车机的升降臂掉下来了,把正在下面装车的一辆解放大货车的前风挡和机器盖子砸坏了,我给司机修车花去三千多元,还有一回我的一个客户等着要货,装车机又坏了,我没能按规定时间装完货,最后我陪了那个客户十吨灰粉,总价值1070元。

    7.2007年11月20日王海红证言:

    今年上半年,具体时间我记不太清了,大概是三四月份的时候,我通过某忠义公司的业务员王爱民认识了某某泰达机械厂的经理李某,我从李某那里订了一台捌嘴水泥包装机,后来不长时间,单某把机器给我送来了。我们厂主要是由我购买的设备,我厂买设备是通过王爱民介绍的,王爱民是某忠义机械公司的业务员,我们厂现在用的机器基本上都是忠义公司的,我和王爱民打交道有十来年了,泰达机械厂一方我见过的有三个人,一个是经理李某。看上去有三十多岁,还有一个老赵,他的大名我不知道,李某说老赵他们是合伙人,这个老赵看着比李某岁数要大一些,再有就是送货来的一个叫单某的男人,他和李某岁数差不多,他是和李某、老赵一起合伙生产水泥包装机械的。

    去年年底,我跟王爱民说过正在用的几台双嘴包装机布局上不合理,他就建议我买台捌嘴水泥包装机,我说你们忠义公司的机器好是好,但是价钱贵,我们厂考虑不了那么长远,想买个便宜的先用,到今年三四月份时,我去某想买包装机,我给王爱民打电话后,他来找我,我跟他说了我的想法之后,他说他的朋友生产水泥包装机呢,要价比忠义的便宜,我就同意跟他去朋友那里看看,王爱民把我带去了李某的某泰达机械厂,当时李某和老赵在厂里,我问李某以前生产过水泥包装机吗,李某说他们厂生产过挺多这种机器,让我买回去放心用就行了,但我以前没和李某打过交道,我不了解他们生产的产品质量到底行不行,最后我和李某商量的结果是:由泰达厂给我一台捌嘴水泥包装机,我先付给泰达厂贰万元,回去我先用着,使用一年多之后,如果我觉得质量没问题,我就把余款玖万元付给泰达厂(我们商定这台机器全款十一万元)如果我觉得机器不行,再退给泰达厂。商量好之后,我给了李某贰万元,他给我打了一张收条,过了有一段时间,单某把这台机器给送到我们厂里了,安装调试时是单某,李某及一个姓戴的男人来过。收条我原来放在厂办公室了,但前一阵我们这里修石家庄至太原的客运铁路,修铁路把我们厂子的地方占去一部分,其中也占到了办公室,在拆迁之前我们收拾东西,当时挺乱,搬完之后我就找不到这份收条了。当时我们双方就是口头商量的,没有形成文字的东西。

    8.2007年11月20日许振林证言:

    今年开春的时候,大概是三月份,我给某忠义公司的业务员王爱民打电话,我告诉他我想买一台水泥包装机,他告诉我得七千多元钱,我说我们这里别的厂子有六千多元就买下来的,问他能不能便宜点儿,他说再给我问问。过了三天,王爱民给我打电话,说忠义公司有积压产品,能给我便宜一些,按六千四百元给我,还说过几天就能发货,过了有半个多月,王爱民给我打电话,说他给天雪灰粉厂发的货到了,顺便把我的那台也捎过去了,但他说他自己没来井陉,让我直接去天雪灰粉厂,到那里找一个单某的人交钱取机器,我就去了天雪灰粉厂找到了一个叫单某的人,我看到单某和另一个和他岁数差不多的男人正在给天雪灰粉厂安装一台捌嘴水泥包装机呢,我把六千四百元给了单某,他就把设备给我送到厂里并安装上了。这台设备没有标牌和说明书,而且配件也比我以前买的忠义的少,我打电话问过王爱民为什么没标牌,他答复我说因为是积压的,所以没有。我把钱给单某时,我同事给王爱民打了个电话,说已经把钱给单某了,之后我把电话给了单某,让他和王爱民通了话,之后单某就给我安装了设备,我让单某给我打张收到钱的条儿,但单某说他是替王爱民顺道给我送的货,他不方便给我打条儿,让我事后再找王爱民,但这次买设备一直到现在,我一直也没见到王爱民的本人,所以也没人给我打收条。我不知道单某是干什么的。

    9.2007年11月20日韩润牛证言:

    今年春节之后,二、三月份,我们旁边的天雪灰粉厂买了一台捌嘴水泥包装机我过去看了,见有两个三十多岁的人正在给天雪厂安装机器呢,天雪厂的人说机器是买的王爱民的,我就给王爱民打电话,说我想买两台左边型的单嘴水泥包装机。我俩定好每台价钱为6500元,过了有几天,王爱民就把那两台水泥包装机送来了,我把一万二千元钱交给王爱民了,当时我少给了他一千元,这次买卖,我们之间没签合同,我当时给他钱,他也没给我打收条,到了今年6月18日,王爱民又来这里时,我让他给我打了一张陆万五千四百元的收条,这张收条中的钱包括这两台单嘴包装机还包括以前王爱民卖给我厂水泥装车机等其他产品的钱。这两台机器使用着不如以前用过的忠义产品,总出毛病,现在我们还在凑合着用,这两台机器没有标牌和说明书。

    10.2007年7月7日王瑞清证言:

    今年4月份,我与某忠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业务员王爱民签订水泥包装机和装车机(其中包装机四台,装车机一台)合同,先后我给王爱民定金三万元,设备到了以后,我又给李某元和元现金,今年6月5日在使用该产品的过程中,不能正常使用,并造成工人眼部受伤,经我们与某忠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联系,厂家说该厂根本没与我厂签订过合同和提供过产品,这样,我们才知道王爱民给我们提供的产品,不是某忠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产品,他给我们提供的是假冒产品,这样我就来公安机关报案了。今年4月30日我与某忠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业务员王爱民签订四台水泥包装机和一台水泥装车机,当时我给王爱民叁万元定金,5月14日左右,我收到王爱民给我提供的上述产品,又于5月22日和27日分别给了王爱民的同事李某四万五千元,今年6月5、6日的时间,我们在使用王爱民提供的包装机过程中,发现该产品焊接断裂,不能计量,漏灰严重,并造成一名工人右眼受伤,随后我就找王爱民,因王爱民经手在井陉县推销产品,我和他联系上后,他就派了名维修工人给我们去修产品,可先后修了十多次,也没修好,这样我和王爱民用电话联系,但王爱民139XXXXXXXX的手机始终没人接电话,我就与某忠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0315-电话联系,当时接电话的是一名姓陈的经理,陈经理经查阅说他们忠义公司根本没与井陉县上安西永昌灰粉厂签订过合同和提供过该产品,这样我才知道上当受骗了,使用的产品是假冒产品。李某和王爱民一起的,他和王爱民一起和我签的合同。王爱民给我提供的产品有一份某市忠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使用说明书”。四台水泥包装机装车机总价值应该是十二万三千元,我已付七万五千元,还差四万八千元没付。大概情况就这些。

    11.2007年7月18日王瑞清证言:

    井陉县上安西永昌灰粉厂的法人代表是我本人。今年4月30日我和某市忠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业务员王爱民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在我厂的办公室里签订的。按照合同应该是某市忠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其中包括4台水泥包装机和1台装车机。这5台设备是王爱民于今年5月14日晚拉到我厂,交付给我厂的。这5台设备上没有某市忠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产品标志。购买这5台设备,在今年4月30日我与王爱民签订合同时,在我的办公室给了王爱民3万元钱,今年5月27日从我县农行打入李某卡上3万元钱。今年5月22日在我办公室又付给李某现金1万5千元钱,前后一共付给7万5千元钱。今年4月30日我与王爱民签订合同时,这个李某在场,当时王爱民介绍说李某是某市忠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让我以后有关机械设备的问题直接与李某联系,李某当时也承认了,所以后期的货款我付给了李某。因为这5台设备始终不能正常投入使用,给我厂造成的经济损失大约有七八十万,造成4名工人身体受到伤害。2004年3月份我经王爱民购买了某市忠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1台包装机。因为这5台设备始终不能正常使用,王爱民前后派了十几回修理工来我厂修理,但始终没修好,今年6月底,一名好心的修理工(男,姓杨,50岁左右,某市泰达机械厂修理工)告诉我说这5台设备不是某忠义公司生产的,而是某市某泰达机械厂生产的,该厂坐落于某老火车站附近,知道这个情况后,我才去某找公安局报案了。今年7月5日在我厂办公室李某签订免费为我厂买两台某忠义的包装机的《约定书》时,给了我一张他本人的名片:某市某泰达机械厂李某厂长。

    12.2007年9月17日王瑞清证言:

    李某和王爱民收取我的设备款打收条了,2007年4月30日王爱民收取我叁万元现金时,在我的现金支出凭证本上经手人一栏上签上了他的名字,2007年5月22日和2007年5月29日李某收取我的设备款时,给我打了收取现金壹万伍千元和叁万元的收条。因为口音的事,我把某市忠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听成了遵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那张5月27日的收条是李某给我后补的,实际上我是5月29给了李某叁万元,过了几天以后李某给我后补的收条,把日期记错了,写成了5月27日。

    13.2007年9月17日文思全证言:

    我在井陉县永昌灰粉厂负责将厂子生产的石灰粉装袋封口。2007年7月8日上午10点钟左右,我在井陉县永昌灰粉厂包装车间内工作,当时有一袋灰粉在包装机没有停止入灰(正常情况下灰粉在包装机上装到一定重量,自动封口,然后从找装机上脱落)灰粉从包装袋内部露出来了,我就用左手去拉包装机的停止拉杆,拉杆就断了,将我拇指碰伤了,然后我被送到井陉县医院治疗,医院诊断我的左手拇指骨折了。我当时使用的包装机上没有牌子,也没有标注是什么型号,我听我们老板王瑞清说这台包装机是从某市忠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买的。

    14.2007年11月20贾拉满证言:

    今年6月11日我厂经过王爱民从某的忠义公司买了两台水泥包装机。王爱民是某忠义公司的业务员,忠义公司是出水泥包装机械的,我们厂从1992年开始就使用忠义公司的设备,到现在总共有二十多台了,基本上都是由王爱民经手卖给我们的,王爱民长期在我们井陉一带跑业务,我们这里开灰粉厂的人都认识他。在今年5月下旬的时候,我厂想搞大生产,需要进两台水泥包装机。我就给忠义公司的业务员王爱民打电话,说要进两台忠义公司的水泥包装机,电话里我们谈好每台机器柒仟元,过了有二十多天,也就是6月11日时,王爱民把两台水泥包装机送到我们厂里了,我付给他现金一万四千元,他给我开具了带有“某忠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字样的收据。就是普通的单嘴水泥包装机,但这两台包装产上面没有任何标牌,以前我们买的忠义公司的设备上都有标牌。我向王爱民订的是某忠义公司的货,王爱民本身也是某忠义公司的业务员,他卖给我们的也应该是忠义公司的产品。这两台设备使用时比以前我们买的忠义公司的产品故障率要多总出毛病,但现在还能用。去年十一、二月份的时候,我要买水泥包装机的配件,王爱民来之后,和我谈配件价格,我嫌价钱太贵,王爱民就说打电话给忠义公司的总经理李某打个电话,但李某也没给优惠,我没见过李某,也没和他通电话,王爱民把李某的手机号130XXXXXXXX留给我了,让我以后联系方便,但我以后也没给他打过电话。

    15.2007年11月6日刘仲洋证言:

    王爱民是某忠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专门跑我们井陉一带的业务,我和他打交道有八九年了。今年9月底,通过王爱民介绍,我厂和某一个叫李某的人签了购买包装机的合同,而且我厂已付给李某两万元预付款,但设备一直还没发过来呢。今年四、五月份的时候,具体哪天我忘了,王爱民带着这个叫李某的人来了我厂子,问我需不需要水泥包装机,当时王爱民说要贵的机械的话,他们忠义公司就有。但是他这个朋友(指李某)也生产水泥包装机不光价钱比忠义公司的便宜,而且性能也比忠义公司的好。我当时也没和他们谈妥,他俩就走了,过了一段时间,也就是五、六月份的时候,我去了某市,想去忠义公司看看设备,但当时忠义公司的业务科长没在某,我就给王爱民打了电话,他就接待了我,头天晚上,王爱民安排我住了旅店,第二天早上,他带我去了一个不知什么地方的一个院子,院外无明显标志,进院之后,看见有几个工人在生产水泥包装机。李某也在场,他说这就是他的厂子,我一看厂子生产的设备,明显不如忠义公司的质量好,我就从某走了。我之所以这次从某走。第一是因为我看他们生产的设备质量没包装。再有,我虽然是法人代表,但实际出资的老板是王学庭。我当时不敢随便做主。之后又过了一段时间,到了九月中旬,为了去某买设备,我和王学庭又去了某。我们是想买忠义公司的设备,到某之后第二天给王爱民打电话后,王爱民直接把我们接到李某那个小厂子去了,王爱民对我们说,买忠义的设备得十七万元,而李某这里生产的东西从性能上肯定敢保证和忠义公司的一样,而且从价格上也能给我们优惠,我们当时有了些购买意向,到了九月二十九日,王爱民和李某就来了我们白箭灰粉厂,经过洽谈,我厂向李某签了购买合同。这份合同具体内容是由我厂向李某购买一台捌嘴气动回旋包装机,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十四万元,先付两万预付款,发货前,再付六万元,货到后付全额的90%,由于李某不懂合同方面的事,所以这份合同除了签名部分之外,其余部分都是由王爱民亲笔写的,写完合同之后,我给了李某两万元预付款,李某给我打了收条,但随后李某又说发货之前要我厂再付八万元,货到之后付清余款,我也同意了,我看李某在合同上盖的章是“某市某大仁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我和李某说好是今年10月10日把货送到我厂,但到10月初,我给李某打电话时,他说正安装电机呢,安好之后就给我发货,但等到10月10日我再给李某打电话时就总也打不通了,到现在也没给我送来设备。生产水泥包装机械需要有省质量技术监督部分认证资质,我也没问李某有没有这种资质,但签合同时,我对李某说:安装好设备之后,我们县技术监督局要来验收,到时候人家要这些相关的资质证明,李某说送货时把这些资质许可证一起带过来,他说自己的手续齐全。

    16.(1)2007年10月24日高莉娜证言:

    我认识李某(男,37岁,某市西越河村人),他以前和我丈夫赵某准备合伙开厂子着。今年4月份左右,李某和赵某说好合伙办厂,李某借我们的玖万元钱算我们入股的钱,然后李某就出门了,赵某就开始办照,等照办全以后,李某就回来了,他对照上的法人代表是赵某有意见,他具体怎么和赵某说的我不知道,他回来之后,赵某就让我把某市泰达机械厂的照注销了,我是6月18日左右先注销的税务照,然后7月份注销的工商执照,我销照以后李某把欠我们的钱写了欠条。该厂位于某市某区大学某侧,实际上就是我们的某市泰达金属塑钢加工厂院内。我于2007年4月份至6月份,临时负责给李某记账,整理票据,但是账本上收入的钱李某不告诉我是怎么来的,支出的钱他给我票据,我销照以后我把账本和票据给李某了。某泰达机械厂生产水泥包装机机配件,该厂没有生产水泥包装机的资质。

    (2)2007年12月26日高莉娜证言:

    我丈夫赵某在某区大学某侧红桥工业园开办了某市某泰达金属塑钢加工厂,2006年9月30日,李某在加工厂内租了场地生产机器配件,后来又生产水泥包装机。李某投产之后,他有时进原料没钱,就跟赵某我们借钱,分几次总共向我们借了有八九万元钱,借钱时都没打条儿,到了今年三月份左右,李某跟我们商量说一起生产水泥包装机,把先前向我们借的钱算做是我们入的股,后来,李某又找了单某和杜某入股一起干,杜某入股时交了五万元钱,我给他开了收据,李某有一次把两万五千元交给我,说是单某的入股金,还说单某前期已投了叁万元,用于进原材料了,李某还说过他找过另外两个人谈入股的事,但没谈成,我不知道他说的这两人是谁。我见过王爱民,他去过我们加工厂,他说自己最早是开滦的,后来在忠义公司当业务员,他来我们这帮着搞推销,李某让我把王爱民的工资坐上账,每月1200元,但王爱民没从我手里领过钱,我不知道他是否从李某那里领过钱。他没以现金入股,我不了解他的其他情况。

    李某和杜某负责生产,单某和王爱民负责销售,赵某什么也没管,只是后期大伙儿想单独起个执照,赵某就去跑的手续,我只是临时管了一段时间账。散伙之后,我当着李某的面儿都交给杜某了。

    单某的钱是单某入的,和他妻子没关系,因为他们几个男人之间谈合伙儿时就说过,这事儿不让女的参与,单某妻子没参与过生产经营活动。因为李某让赵某办工商照,李某回来后对赵某当法人有意见,赵某还说现在也没什么业务,不如把照销了,我们一想那就不如散伙算了,今年6月底,赵某就撤出了,李某给打的欠条,说日后还钱。李某是以生产设备入的股。

    17.2007年7月9日裴建忠证言:

    我是某忠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人,总经理。王爱民是我公司的业务员,李某不是我公司的人,我不认识他。

    王爱民没有从我公司发过BGYJ行双嘴水泥包装机(四台)和行走式装车机(一台)往河北省井陉县上安西永昌灰粉厂。我们公司根本不知道,如果是我公司往外发货时有程序的,双方签合同之后,我作为法人要审核签字,对方要付30%货款给公司,然后公司造计划生产,提货时对方付款达到了90%给公司,然后公司才给发货。每个合同都是有编号的,我公司必须要经过审核。我们签的合同都盖有某忠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印章,而且都有我本人签字或副总签字。没盖章的合同是不能代表是某忠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的。我们公司的每个产品都有我公司统一编号。销往厂家的产品都有记载,专门有合同档案,都录入电脑。我们公司出厂的产品都需要有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说明书,配件清单等。以前发现过王爱民冒充某忠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推销过产品,就是这次7月29日河北井陉来电话说买了我公司的产品,坏了几次也修不好,井陉厂家知道上了当,又从我公司购买了产品,我公司才知道王爱民打着我公司旗号卖产品。

    我公司发现在大学路中段有一小院,可能是一加工厂,王爱民可能在那从事生产加工。7月2号井陉厂家提供给我们叫“泰达公司”的地方,我们找到大学路发现的。

    18.2007年12月5日常会宇证言:

    我来公安机关是因为李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最被逮捕了,他生产的是水泥设备,有包装机和装车机,他以前跟我们某市华宇电子设备厂之间有合作协议,我今天是来反映一些和李某案有关的情况的。去年年底,李某找到我,说他想生产水泥包装机和装车机,他知道我有生产包装机所必需的由质监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所以就找我一起干,我就以厂子名义和李某个人签了合作协议,约定由我提供技术,李某主要是为我厂生产整机和零配件,也自己往外卖一些他自己生产的东西。签合作协议之后,李某在某老火车站往南的大学路中段租的场地搞生产,我有时也去那里看看,今年年初,李某和赵某、单某、小杜(大名叫杜某)几人合作生产,他们几人都入了股,我只知道他们合伙干,但每人入股多少以及具体分工我都不清楚,他们合伙时成立了泰达机械厂。今年上半年,具体时间我说不好了,李某找我,说石家庄有个灰粉厂要两台单嘴包装机,但当时他们在忙着干别的工程,没时间生产了,就从华宇厂要了两台我们厂生产的单嘴包装机的半成品,我记得这两台包装机安了称,只是没安装电机,外表也没有油漆呢,我按每台三千元左右的价格给的李某。他没有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19.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拘留通知书,

    20.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鉴定聘请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

    21.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22.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银行往来账凭证,

    23.辨认笔录,

    24.个人独资设立登记申请书及企业从业人员名册,

    2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同书,

    26.合作协议书,

    27.合同,收据及收条,

    28.价格认证结论书,

    29.质量问题技术鉴定报告,

    30.诊断证明书,出院证,门诊费用收据,

    31.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3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王爱民于2008年3月11日猝死,

    33.户籍证明及情况说明。

    现对上诉人单某是否明知原审被告人李某等三人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而积极参与,其行为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从犯的事实和证据评判如下:

    从卷中2007年11月7日孙国强的证人证言显示:“因为我厂的生产需要,我就想购进某忠义公司生产的水泥装车机,我给忠义公司的业务员王爱民打电话,今年3月29日,王爱民和单某就来了我厂,我跟王爱民说要买两台某忠义公司生产的水泥装车机,单某就在我们谈妥之后写了一份合同,约定每台元,20天到货,按部颁标准保证质量,在写合同之前,我看到合同上就有公章,后来单某在合同上签了字,我也签了字。但我见合同上单某写的不是某忠义公司,而是某市某泰达机械厂,盖的章是“某市某泰达金属塑钢加工厂”我就问为什么不写忠义公司,王爱民和单某都说这个泰达机械加工厂和忠义公司是一回事,……到规定的20天时,设备没送来,直到4月30日,王爱民才把设备送来了。”

    通某的证言与上诉人单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能够证实是王爱民与孙国强商谈购买水泥装车机后,上诉人单某代表某市某泰达机械厂与孙国强签订了购买水泥装车机合同并为其出具了人民币元的收条,也能够证实是王爱民在2007年4月30日将水泥装车机送至孙国强处,并非是上诉人单某送至孙国强处。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所售2台水泥装车机为伪劣产品而售卖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其在与孙国强签订购买水泥装车机合同前后是否与原审被告人李某等人有共同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故意而积极参与,卷中亦没有证据能够证实。

    本院认为,综合对以上证据的评判分析及二审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上诉人单某的供述与辩解,原审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河北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赵某、杜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单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认定其在某某泰达机械厂工作期间在明知原审被告人李某等人有销售伪劣产品行为而积极参与销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主观方面没有故意即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行为,其行为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缺乏能够锁定上诉人单某“在明知原审被告人李某、赵某、杜某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而积极参与”的客观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单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单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上诉人单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2刑再2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四、六项,即撤销(2012)南刑再字1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刑期已执行完毕,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原审被告人赵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刑期已执行完毕,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原审被告人杜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刑期已执行完毕,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原审被告人所获赃款予以追缴;

    二、撤销河北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2刑再2号刑事判决的第五项,即原审被告人单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刑期已执行完毕,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单某无罪。

    (上述判决已执行部分不再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健

    审判员 孙国斌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美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4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释〔200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四条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死亡、严重残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可视为゛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

    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第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二)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三)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合作办厂项目有哪些

    小型服装加工厂、农资专场点、熟食加工厂、花卉栽培、养殖业。

    1.小型服装加工厂

    日常生活,每个人都是很注重穿也打扮,基本上每个月钱都是花在这些方面,所以,可以选择开一家这样的服装加工厂,这样的生意也是能够得到保障,前期可以先投入一个小型工厂,做衣服的工人也是不需要太多,够每天的件数就可以了。这样企业就能够有发展下去的资本。

    2.农资专场点

    如果去做农资的话,那么挣钱肯定是非常多,可以在人比较多的地方还有一些乡镇的地方,租一家这样的门店,专门开一家这样的农资加盟店,可以在里面出售一些经常要用到的东西。

    投资也不需要多少钱,而且在农村需求的量也是非常的大,是一个非常好的投资项目,如果自己自身资金不足的话,可以考虑和一些比较规模宏大的店进行一块运行,从而可以获得很大的利润。

    3.熟食加工厂

    不管是在店面吃饭,还是去探望一些好朋友的话,一些熟食的东西都是赠送的佳品,而且在消费市场方面就会有很大的需求。

    所以,投资者可以在这方面进行考虑,开一家这样的店铺,而其投资的成本也不会那么的多,在累积到一定的资产以后,还可以继续扩大规模,真正的将生意做大做强。

    4.花卉栽培

    每个人的收入水平在不断的提高,大部分人都开始注重自己的品质生活,所以买一些花进行养殖是再好不过的一件事情。能够将房间里面装扮的更加充满绿色的气息。

    所以可以开一家花卉店,这样不仅可以供人们进行选择,同时呢,还能够向一些大型的企业定期的提供花卉,这真是一个不错的办厂项目。

    5.养殖业

    很多的养殖场都是开在农村当中,因为租金相对于城里来说比较的便宜,而且有着非常好的环境来进行养殖,所以从整体来说成本就没有那么的高。而且盈利的方式有很多种,只要用心经营,到了最后都是可以获得回报的。

    创业的注意事项:

    1.业必须要选择自己熟悉的,不要一头雾水的去创业,这样反而会容易失败,所以做自己比较懂行的才是最正确的。

    2.再就是创业初期的时候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去了解这个行业的市场,只有详细的了解市场后再仔细的做规划。

    三、{title3}

    {content3}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免费办厂合作的内容,更多关于免费办厂合作可以关注本站。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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